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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园*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思力,广东昇典律师事务所,电话135********。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2****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学校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4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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