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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19****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光明区**路**路段时,被光明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7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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