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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群众,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新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组,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清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路**园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3.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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