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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自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37****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起航科创产业园停车场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中兴通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2020年6月8日0时41分提取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结果为123.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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