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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8〕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由职业,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6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登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当日2时24分提取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4.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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