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7********,满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有限公司(自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FA****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7天连锁酒店附近行驶至南山区前海路南头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47分提取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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