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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43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1****小型汽车,为病人张某某送药途中,行至457县道88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刘某某静脉血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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