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鲁Q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通榆路与江海路交叉路口时,被海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