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8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以洪公(交)诉字(2020)309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ZU****小型轿车沿洪雅县青衣江大桥由将军乡方向往洪雅县城区方向行驶,20时32分许,车行驶至青衣江大桥北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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