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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2********,户籍所在地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现住址泰安市岱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市场**市场**路(东西方向)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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