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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0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2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五里河乡西杨庄村西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杞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抽血,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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