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胡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汽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杞县**镇**村路段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90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因本案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