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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乡**村**胡同**巷**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观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距环抱南路150米处,被鹿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7.12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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