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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7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502031977********,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路**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大街**号**单元**室,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由北向南行至东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36.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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