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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东三环行驶至石炼路与东三环交叉口(八方桥)处,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2.24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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