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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44岁,汉族,生于1976年****日,身份证号码:1323251976********,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人,现住本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金五路与西凝仁西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华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该积极配合办案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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