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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0********,汉族,中专,山东省聊城市粮食局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帅雷,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陈村大街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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