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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凡,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N6****正三轮摩托车从沭阳县耿圩镇耿圩街行驶至沭悦线5KM+200M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沭阳县陇集医院抽血被检。2019年10月13日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1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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