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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区**,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路**号集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酒。次日8时许,刘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本市西湖区**区的家中出发,当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市抚生南路(建设西路口以北)时因变道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到场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后民警将刘某某和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3.07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刘某某赔偿了张启文的车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身份信息及无前科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6.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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