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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9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A****5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环六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43mg/100ml。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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