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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0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沭阳县沭城街道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于北京路交叉路口以东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2020年5月9日,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证照、保险齐全,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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