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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7********,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现住武邑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武邑县**饭店饮酒后,驾车从**街**小区门口回武邑县**小区,行驶至**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mg/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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