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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5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公司北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武邑县**小区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回家,行驶至武邑县**路**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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