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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1区81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T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镇**路与**街交叉口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3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吹气检测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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