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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102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W****号小型轿车,沿凉州区古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惠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16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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