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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3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薛某某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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