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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3********,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在自家饮散装白酒后,驾驶自己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妻杨某某从家中出发,沿县道***线行驶。上午10时许,当其行驶至县道**线**公里**米处(小地名:***)时,被在此路段开展查缉的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1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559-01)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44mg/100ml,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后果不大;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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