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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路由西向东行至*****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2.0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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