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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4********,汉族,大学本科,云南**集团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天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道交叉口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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