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行驶到郫都区安德镇龙普路蜀城豆瓣厂门前时被交警挡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8日接到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