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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单元**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红光镇滨河街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1mg/100ml。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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