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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川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新南街路口时,与杨伟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9mg/100mL。

2020年3月19日,刘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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