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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住成都市武某某**街**号**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栋,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朋友在本市武某某“正园河鲜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F*****白色宝马小型轿车从清水河公园出发,沿万华街、武晋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果盛路右转,经武某某果盛路8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刘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06毫克/100毫升。后经送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刘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3.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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