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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成都市高新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显伦,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的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双流区新裕路出发,沿科华南路向北方向行驶,右转驶入火车南站东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火车南站东路5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4.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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