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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A*****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龙某某、苏某某、尹某某,从本市武某某晋吉北路永利足道出发,行驶至果盛路8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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