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N****长安牌黄色小型面包车在康县城关镇沿河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白云山公园后门(孙家院)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吹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78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平均值为196.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