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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725197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19分,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A18***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出大观北路西15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刘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刘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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