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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1时57分,刘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K2***(临时)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南21米时发生纠纷,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刘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刘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1.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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