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志新,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811073857,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天河区东圃吉山下街十二巷十一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志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刘志新明知郑德武饮酒的情况下,放任郑德武驾驶其所支配的粤Y225N0号小型面包车,2020年5月25日22时19分,郑德武饮酒后驾驶粤Y225N0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刘志新途经广州市天河区长源路进长兴路南10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郑德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郑德武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郑德武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郑德武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7.0mg/100mL。郑德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志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新不起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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