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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淮北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徐金亮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E****号小型轿车由岸头佳园路北侧味庄饭店门口出来,沿佳园路由西向东往岸头佳园小区门口方向行驶至岸头佳园北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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