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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大学文化,**中学教务主任,身份证号430602198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炮台山**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00时35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路段,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mg/lOOmL。

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岳平司鉴(2019)毒鉴字第745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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