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内7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灰色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黄岛区**镇**村**道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刘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对案发时刘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