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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个体业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从青岛市黄岛区**镇**养殖区行驶至**国道与**道交汇处南300米左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对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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