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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镇**村**屯**号,现居地时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中学家属楼**单元**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黄岛区**小区内与小区南门起落杆相撞,经群众举报被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后抽取血样检测,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车在封闭式小区内行驶,该小区有条件的允许特定的社会车辆进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有关规定,刘某某酒后驾车是否是在道路上行驶存疑,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020年8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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