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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黄岛区**路风河桥北侧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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