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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街**栋**单元**层**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中国**银行辽宁省**行退休职工。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4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辽******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内部道路挪动车位时与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86mg/100ml。经检验,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次日刘某某与事故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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