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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0******,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经商,住南阳市宛城区**小区(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豫RF**号捷豹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孔明路交叉口西100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而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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