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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安达市**********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安达市万宝山镇三合酒店出来,途径安达市万宝山派出所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2020年11月2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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