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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时23分,被不起诉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萧县**路与**路交叉口北50米处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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