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时23分,被不起诉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萧县**路与**路交叉口北50米处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