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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部**长,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住天津河东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9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本市**区**路**行驶至河东区**路与**路交口附近时,停车昏睡。经群众报警,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车辆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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