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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8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河东区卫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卫国道地道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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