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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0********,回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冀J****W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某某无瑕街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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