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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豫P****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自天津市东某某华明街于明庄村出发,途经外环线、成林道至登州路,后原路返回沿东某某万新街成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外环线成林立交桥下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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