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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098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马某某在秦州区****小镇****店*吃饭饮酒,当晚21时许刘某某驾驶云A*****的小型汽车行至***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刘某某的驾驶证信息、马某某的证言、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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